大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有效调动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对资源共享的需求,根据教育部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大连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含国家教育部统管的23种),或价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单价在10万元以下、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及相关院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涉军、涉密等大型仪器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学校。各院、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授权使用,故原则上均应开放共享,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条校内的本科和研究生计划课程内的教学活动,应免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
第五条原则上对校内服务收费应低于对校外服务收费。
第六条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单位;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监督权。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成立“大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实验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系统。在校园网上公布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可用机时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九条逐步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基金来源主要由学校投入和服务收入。
共享基金用于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补充因共享所消耗的高值耗材;奖励等。
共享基金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故障扩大。同时应写出详细报告,及时向国资处报修。
国资处根据核实的结果分清责任,按学校、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个人分别承担维修费用(学校承担大部分)。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制订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测试服务费)。
收费标准须经领导小组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应低于周边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四条校内人员的测试服务费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校外人员的测试服务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提供。
第十五条收取的测试服务费,学校扣除总额的10%作为共享基金后划归管理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原则上是管理单位占45%,实验室和管理者45%。
第十六条对高值易损件的损耗,按管理单位50%、学校50%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使用者需在使用前到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承接单位(实验室)预约登记(见附件一),并将测试服务费存入共享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使用和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仪器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率、人才培养、对外服务,以及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实验记录详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使用和管理考核办法:年终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照教育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评价标准表”(见附件二)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专家小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或抽查评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集体或个人,由管理单位推荐,专家小组组织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使用效益低、开放共享差、管理混乱的单位或个人,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学校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大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