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以下简称:办公设备与家具)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合理配置、充分利用资源,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以及大连市财政局和我校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电话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櫈)、沙发、茶几、文件(资料)柜(橱、架)、挂衣柜(橱、架)、会议桌椅等。
第三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要遵循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在满足工作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节省资金,并鼓励把经费投入到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工作中去。
第四条 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与家具,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办公经费支付。特殊情况必须经由相关领导审批的专项经费支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对学校办公设备与家具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利用财务处划拨给各单位的设备维修经费解决办公设备的维修。
第七条 总务处对全校办公家具进行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提供办公设备与家具购置、维修及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三章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更新原则
1. 办公设备与家具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配备,尽量统一规格和样式。杜绝追求豪华、比拼品牌、哗众取宠的超标准配置。
2. 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与家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使用期不低于8年,办公家具使用期不低于20年。如特殊情况损坏且没有维修价值或丢失的,按学校规定程序处理结束后,可申请购买。办公设备与家具未达到使用年限或可继续使用的,不予更新。
3. 对已超过使用期限且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与家具,鼓励继续使用,不占配置指标。
第十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分为部门配备和岗位配备,部门配备的是指按需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如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电话机、传真机、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岗位配备的是指按岗位需求配备的设备和家具,如办公桌椅、文件柜、台式计算机等。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属于特殊配备,须经特殊申请审批后方可配置。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备标准
1.部门配备的办公设备与家具
设备名称 |
职能部门配置标准 |
教学单位配置标准 |
备注 |
2人以下 |
5人以下 |
10人以下 |
20人以下 |
21人以上 |
20人以下 |
40人以下 |
41人以上 |
打印机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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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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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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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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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2台 |
4台 |
5台 |
5台 |
6台 |
7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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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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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
2台 |
3台 |
2台 |
3台 |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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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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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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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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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
1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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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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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
1台 |
1台 |
1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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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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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配置 |
传真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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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可配置 |
文件柜 |
2个 |
4个 |
6个 |
8个 |
10个 |
10个 |
15个 |
2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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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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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
1套 |
1套 |
2套 |
3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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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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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
1个 |
1个 |
2个 |
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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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及座椅(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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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
1套 |
1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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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衣柜(橱、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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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配置 |
2.岗位配备的办公设备与家具
岗位 设备名称 |
正校级 |
副校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其他 |
办公桌椅(套/人) |
1(2.2*1.0米) |
1(1.9*0.9米) |
1(1.7*0.8米) |
1(1.6*0.8米) |
1(1.4米以下) |
文件柜(组/人) |
5 |
4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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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台/人) |
1 |
1 |
1 |
1 |
1 |
笔记本电脑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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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机(或打印机、传真机各一)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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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座椅(只/人) |
2 |
2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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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含茶几)(组/间) |
1(5人组) |
1(5人组) |
1(3人或2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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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水柜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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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衣柜(橱、架)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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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涉密、涉外、业务等特殊工作需要和全校性会议室的需求可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特殊配置。
2. 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如果已超过配备标准的,维持现状。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可申请购置。
3. 由于业务岗位的业务需求,不在此标准限制之列。
4. 修旧利废、调剂现有旧家具和设备的,不受标准限制。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购置程序
1. 申请和审批
各单位将办公设备与家具添置计划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按照配置标准和已有现状审核,符合标准的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纳入学校年初预算。
2. 采购
办公设备与家具购置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部门通过其它建设项目经费购置或由其它正当途径而获得的办公设备与家具,应由部门责任人向国资处提交该办公设备与家具的台账信息,并由国资处登记纳入学校资产台账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办公设备与家具到货后,要由国资处组织进行验收,相关的保修、服务等资料由国资处保存。
第四章 办公设备与家具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每件办公设备与家具都要落实到人,要求账、物使用一致,谁使用谁负责,丢失、人为损坏按《大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赔偿。按部门配置的设备及家具也要落实责任人。
第十六条 职工工作调动、退休,须将本人领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移交给本单位资产秘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无论是单位内部还是单位之间,发生的办公设备与家具的调配,都要与台账进行核对,填写《大连大学仪器设备调转单(统计凭证)》,通知国资处协调进行,并由国资处及时更改台账信息。
第五章 维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与家具投入使用后,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简单的维护工作,较大或专业的维修报总务处进行。
第十九条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损坏的办公设备与家具,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国资处,并由国资处联系供货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设备维修,利用财务处划拨给各单位的设备维修经费解决。
第六章 办公设备与家具的报废
第二十条 原则上办公家具使用期限未满20年、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未满8年的,不得进行报废。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设备与家具,可申请报废。
1. 使用时对人员安全无保障,且不能改造与完善的;
2.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公害,目前又无有效方法治理的;
3. 因各种原因损坏,不能修复或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较高的;
4. 使用时间过长,严重老化或明显破损,无再利用价值的;
5. 严重影响观瞻,有失学校形象和声誉的;
6. 其它情况应报废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欲报废办公设备与家具时,应通过我校的网络信息化资产管理平台申报,或填写《大连大学资产报废申报、论证、审批表》,并送交国资处。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报告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取得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查找并复印相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与发票。资产处起草以学校名义向市财政局递交的相关办公设备与家具报废的申请文件。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资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的办公设备与家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造成办公设备与家具严重损坏、损失的要按照《大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进行赔偿。如因使用者责任心缺失等原因造成办公设备与家具损坏,由使用者承担全部维修或更换费用,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办公设备与家具的账物管理不好、随意报废或丢弃的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予采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随即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