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大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对离校、离岗人员,届时办理退还领用、借用的各种资产和办理管理的资产(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等)清查、退还、移交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离学校(或其它原因完全脱离学校)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编制在学校,较长时间离校(离岗)人员在其离岗前,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退还、交接或委托代管等手续。上述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和离岗人员所在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并完成。
第三条 办理资产清退离校、离岗(含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
离校人员:
1. 调出学校(或其它原因完全脱离学校)的学校在编人员;
2. 达到规定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
3. 经学校领导批准离岗休养人员。
离岗人员:
1.各种原因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出国人员;国内脱产进修学习人员;校外借调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病休人员等。
2.校内部门之间岗位调动人员。
第二章 清退程序
第四条 离校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前,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主持,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所在基层单位(实验室、教研室、办公室等)负责人、资产接受人会同离校人员共同参与,清查核对该人员领用、借用、借出或担保借出、负责管理的资产情况,予以退还、移交。
第五条 离校人员退还、移交资产结束后,可持部门开具的加盖部门印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的《离校、离岗人员资产清退证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领用人或管物人手续。
第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手续,办理离校后续手续。
第七条 离岗人员的资产清退流程按第四,五、六条办理。其中校内岗位调动人员可不开具《离校、离岗人员资产清退证明》,但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暂离岗人员离岗前,由部门主管领导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针对暂离岗人员领用、借用、借出或担保借出、管理的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移交、退还或安排他人临时代管,有变更情况的要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产清退管理
第九条 一般人员离校、离岗的资产清退由部门主管领导组织实施。部门主管仪器设备领导离校、离岗或变更的要由部门主要领导组织实施,资产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条 对离校、离岗人员经手借出或担保借出的资产由本人负责归还,部门配合。如果一时无法归还,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由当事人委托本部门其他人负责归还,被委托人要在相应借据上签字认可。若无法委托他人负责归还,当事人应缴付相当于资产原值的抵押金,并同时出具缴款证明后方可办理清退。
第十一条在职死亡人员领用、借用、借出或担保借出的资产,应在其死亡两个月内由其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会同基层单位负责人根据资产领用、借用记录查清情况,及时组织部门人员负责归还并办理变更手续。核实不清或难以归还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资产管理员和二级库保管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与接替人员交接清楚,有遗留问题要及时处理。在资产管理员和保管员退休前一年要确定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因校内部门间工作调动的人员,不能自行将在原部门、原岗位领用、借用的资产带到新部门、新岗位。确需带走须经原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通知所到部门主管领导。不经同意强行带走原部门应予追回。
第十四条不办手续离校人员的资产清退,首先由该人原所在部门负责追还。如不归还,学校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按司法程序追还。
第十五条离校、离岗人员资产清退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部门主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基层单位负责人及资产保管员,要对离校、离岗人员的资产清退及管理人员的资产清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资产清查、清退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对其所签字确认内容负责。凡发现有未归还资产和遗留问题的,学校将依照清退工作程序及签字记录追查责任,由责任者负责退回流失资产或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按照国家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解释。